山东女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女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捐赠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山东女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山东女子学院相关财务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为学校教育事业募集、管理和运作社会捐赠财产并提供公益服务的平台。学校所有捐赠收入应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基金会按照章程开展各项公益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设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和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的重大事项。主管财务工作副理事长主管基金会的财务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政府资助、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八条 所有捐赠货币收入及时足额纳入账户核算;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后划入基金会银行账户。基金会收到捐款后应据实开具捐赠票据。
第九条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约定的,参照当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包括权益类等),根据票据或委托第三方共同认定其捐赠价值,并登记入账。实物捐赠应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向学校相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附加对捐赠者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等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于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等,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未列入年度支出预算的临时性开支应由秘书长撰写书面报告并经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等支出。基金会要规范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支出的合规合法性。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将接受的捐款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基金会每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注册资金最低标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定向捐赠项目,严格按照捐赠者与受赠人签署的捐赠协议,按以下程序支出:
1.用款单位根据捐赠项目进度提交用款申请,注明用款金额、用途、使用范围等,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报送基金会秘书处;
2.基金会秘书处报基金会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3.基金会秘书处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捐赠协议约定予以支付款项。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单个非定向捐赠项目支出,项目申请须经过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授权签批执行。单个非定向捐赠项目支出额度在10万元以下者,授权秘书长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签批项目申请书,资金使用情况同定向捐赠资金项目。单个非定向捐赠项目支出额度在10万元及以上者,授权理事长进行签批,资金使用情况同定向捐赠资金项目。具体流程按照上一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日常行政支出,由理事长审核后,秘书长签批。基金会人员的差旅费及招待费、加班餐费报销标准 参照山东女子学院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十九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学校、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基金会资金的管理,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对于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运作,根据基金会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本着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由负责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报请理事长同意后安排资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除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以外的具有高风险的资金运作,基金会应当提交理事会审议,须经全体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者,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资金运作形成的增值部分,如果捐赠协议有约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如果捐赠协议没有约定,应当全部足额纳入基金会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
第二十三条 建立投资责任体系和追责问责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控制资金运作风险。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按照要求接受年度检查,年检合格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 捐赠者有权向基金会提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的查询。对于捐赠者的查询要求,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女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