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山东女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04-16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管理,拓宽学校资金筹措渠道,保障捐赠者、受益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欢迎海内外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 社会捐赠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 社会捐赠应遵循互相尊重、平等自愿原则;

(三) 社会捐赠应确保捐赠者意愿与学校利益相统一;

(四) 社会捐赠应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捐赠管理机构

第四条  山东女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山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

山东女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对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是代表学校依法组织和接受社会捐赠的管理平台,学校各单位接受任何捐赠都必须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接受社会捐赠须经基金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在社会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三章   捐赠项目及方式

第七 捐赠项目设立类型:

(一)学校发展项目: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支持学校教学与科学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除职工宿舍外的建筑物等);资助与学校有关的教育合作项目和学术会议;

(二)教师发展项目: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资助学校开展教学与科学研究项目;支持学校人才引进,资助聘请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三)学生发展项目: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捐赠方式:捐赠方式可分为货币捐赠和实物捐赠;限定用途捐赠和非限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和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四章   捐赠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捐赠流程

(一)捐赠人提出捐赠意向,填写《山东女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并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山东女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协议书》。

(二)捐赠人必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人必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有效的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汇款、转账、网上捐赠等。

(三)校内各单位在接受社会捐赠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上述流程办理,不得私自对外签署协议、接受捐赠。

第十条 学校基金会负责跟踪了解捐赠资金的到位情况,学校接受的所有货币捐赠资金全部归入山东女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接受的实物捐赠依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

第十一条 捐赠的使用,以充分尊重捐款者的意愿为原则。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经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同意后,用于与捐赠意向相符的事项;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基金会理事会统筹使用;

(三)捐赠的使用与管理情况,须告知捐赠人。

第十二条 所有捐赠的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使用须填写《山东女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使用登记表》。学校每年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对捐赠财物或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或竣工等情况信息要及时告知捐赠者。

第十三条  所有捐赠的使用与管理,接受学校的审计与监督。

第五章   捐赠鸣谢

第十四 所有捐资单位及捐资人的捐赠信息,均将备案存档,并在学校指定网站定期发布。

第十五 学校基金会视情况以命名、铭记、颁发奖项等各种方式向捐赠单位或个人表示鸣谢。捐赠单位或个人享有荣誉权、名誉权、冠名权,并享有学校教育资源使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一)学校基金会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二)捐赠款项(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5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授予“山东女子学院杰出教育贡献奖”,可聘为教育发展基金会名誉理事。

(三)捐赠款项(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2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授予“山东女子学院卓越教育贡献奖”。

(四)捐赠款项(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1万元及以上的个人,授予“山东女子学院优秀教育贡献奖”。

(五)其他适当的致谢方式。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过程中,如果涉及学校建筑、设施、场所的冠名事项以及学校内部机构冠名事项,应当征得学校同意。对冠名捐赠项目,按照捐赠人和学校的约定,履行冠名手续。

第十七条 捐赠者若有特殊要求,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捐赠者与学校协商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女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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