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山东女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捐赠项目的执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山东女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以及资助基金会认为需要支持、旨在发展山东女子学院和国家教育发展事业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情况。
第二章 公益性资助项目范围
第四条 公益性资助项目含限定性资助项目和非限定性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一)支持学校教学与科学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除职工宿舍外的建筑物等);
(二)资助学校开展教学与科学研究项目;
(三)支持学校人才引进,资助聘请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四)资助与学校有关的教育合作项目的和学术会议;
(五)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六)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在相关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签订完毕后,项目联系人须配合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完成立项工作,填写《山东女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表》(简称《捐赠项目立项表》)。
第六条 受捐单位须成立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需提交项目管理办法和《捐赠项目立项表》,否则基金会不予立项。
第四章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七条 各年度非限定性资助的资金总额和资助重点须在理事会审定的年度预算规模额度内,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定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第八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捐对象为符合《山东女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所有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请人(单位)须将非限定性捐赠项目使用申报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至基金会项目管理部。
第十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评审与批准
(一)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接受项目申报,按照《章程》和当年度资助规划进行筛选,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提请基金会项目评审会议审议。
(二) 年度项目评审会议由基金会秘书处组织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入选项目,报理事长审定。理事长认为应当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可以召开专题理事会。
第十一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非限定性项目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捐赠项目的具体受捐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受捐单位)。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二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捐单位应严格按照《捐赠项目立项表》(或《申请书》)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受捐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须向基金会提交用款申请报告,注明金额和用途。用款申请报告须经审批同意,受捐单位方可使用捐赠款。受捐单位应按时向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所有项目结束后,项目受捐单位须提交一份捐赠项目结项报告。
受益年度在1年以上且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受捐单位每半年须提交一份项目执行情况的简报,送交基金会项目管理部。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六条 基金会将根据《山东女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项目受捐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女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