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境外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女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境外捐赠的行为,保障捐赠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山东女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是对基金会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境外捐赠进行管理。
第三条 境外捐赠资金的来源:境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境外捐赠应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利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资金须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资金。捐赠必须是自愿和无偿的。
第六条 境外捐赠资金应当汇入山东女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银行外币账户。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境外捐赠资金结汇应按规定向银 行提交相关材料,经银行审核,并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应向境外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公益事 业捐赠票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境外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 对境外捐赠资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 基金会将对项目执行单位外汇捐赠资金的使 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女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